兴教发字[2022]100号
的通知
各旗县市发展(研修)中心: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教学研究室《关于召开全区教研工作研讨会的通知》(内教研发〔2022〕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旗县市发展(研修)中心按文件要求准备会议书面交流材料150份,并于8月23日前将参会人员名单回执及交流材料电子版报盟教师发展中心。盟教师发展中心将材料电子版发会议邮箱,统一印发。
邮箱:xamjys@126.com
附件:《关于召开全区教研工作研讨会的通知》
兴安盟教师发展中心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内教研发〔2022〕61号
关于召开全区教研工作研讨会的通知
各盟市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教育教学研究中心、教育科学研究中心):
为深化课程教研改革,不断提高教研工作水平,总结交流教研工作经验,研讨部署下半年重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召开全区教研工作研讨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22年8月29日至31日,29日报到,9月1日离会。
地点:包头市职教园区科教大厦教师培训中心(地址:九原区西兴线包头职教园区思源路,包头市示范性综合实践基地东50米,乘47路公交车)。
二、会议内容
1.学习区外教研工作典型经验,教育信息化背景下的教研工作;
2.包头市等地典型经验介绍;
3.各盟市工作交流。
三、参会人员
1.全区各盟市、旗县教研室主任各1人,共115人。
2.各盟市中等职业学校负责人2人,共28人。
四、其他
1.请各盟市、旗县等教研室于8月25日前将本地区参会人员名单回执及发言材料报自治区教研室,要求发言材料重点围绕上半年工作,突出亮点特色,并就下半年落实普通高中、义务教育新课标,落实自治区课程教学基本规范、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和学科教学基本要求明确工作思路和计划,字数不少于3000字。
2.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规定,随时关注包头市态防控,参会时提交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培训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不得外出。
会议联系人:董淑杰 0471-2856301
电子信箱: 2717442366@qq.com
附件:1.会议报名回执
2.包头市疫情防控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学研究室
2022年8月15日
抄送: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教研室 |
附件1
会议报名回执
盟市:
姓名 | 性别 | 单位 | 职务 | 手机 |
附件2
包头市发布最新疫情防控通告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2022年第23号)
目前,国内多个省份发生零星散发和局部暴发的疫情,特别是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多地新冠肺炎疫情发展迅速,波及范围持续扩大,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为更好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在严格执行包头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2022〕22号通告的基础上,现就来包返包人员管控要求补充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所有外地来包返包人员入包前必须提前通过微信扫码登录“来包返包人员登记报备”小程序进行登记报备,并向所在地的社区(村嘎查)、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
二、所有来包返包人员必须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落实核酸检测、报备登记、风险排查等相关管控措施,严格规范佩戴口罩,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入包后实施3天2检(即落地进行第1次核酸检测,即采即走、核酸追踪,第2次核酸检测应在入包后24-72小时内完成)。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将在“鹿城健康365小程序”上弹窗提示,主动检测后,弹窗自动取消。
三、近7日内有海南、西藏、新疆等风险地区旅居史及乘坐始发或途经上述地区交通工具来包返包人员入包后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返包后第3天进行第二次核酸采集,由社区安排上门采样。
四、近7日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7日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以上隔离管控需实行相应频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上述人员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五、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是指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旅居史的来包返包人员,必须持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包后实施3天2检(即落地进行第1次核酸检测,即采即走、核酸追踪,第2次核酸检测应在入包后24-72小时内完成),并实施“3天居家健康监测”措施,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非必要不外出。
六、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学校等有关单位,要加强健康码查验,对来包返包的工作人员、学生等协助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落实相应健康管理措施。
七、请广大市民持续关注疫情动态,非必要不前往国内涉疫区域。出行时,做好个人防护,开展每日自主健康监测。来包返包后开展7天的自主健康监测,其间每天自测体温,减少不必要的人群聚集活动,外出规范佩戴口罩。
八、因瞒报、虚报或未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引发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追责和处罚,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附件:1.“来包返包人员登记报备”小程序二维码
2.包头市及各旗县区防控工作指挥部联系电话
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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